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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后骑“超标车” 上海警方披露一起电动自行车案例

发布时间:2025-06-16 08:32:14人气:

  上海警方昨天披露一起典型案例:电动自行车骑行人王某因存在“酒后驾驶”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,在死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。

  对非机动车的酒驾、醉驾行为,其处罚标准与机动车的酒驾、醉驾行为有何异同?

  去年,奉贤区人民塘路浦星公路发生一起事故:王某未戴头盔,骑电动自行车,撞击正在等红灯的厢式货车尾部,导致王某当场死亡。

  奉贤公安交管部门调查鉴定,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mg/100mL,为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;王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,并未按规定行驶。警方认定,王某的多项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,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  实际上,根据法律规定,并非所有的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行为都构成交通违法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72条第3项规定: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,不得醉酒驾驶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:行人、乘车人、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;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。

  也就是说,骑行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/100ml时,即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,才构成交通行政违法,应当按照规定处罚。而酒后驾驶非机动车,一般不构成交通违法。但多名一线交警表示,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,同样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,威胁驾驶人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。

  不同于机动车,制度层面对酒驾非机动车的约束和惩戒,相对较轻。“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。”一名法律界人士指出,相比酒后驾驶机动车,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性较小,多数情况下,违法当事人只需承担行政责任。

  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,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,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等刑事犯罪。司法实践中,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认定会从外观、参数等方面综合考量,并不单纯以“名称”定性。因此,如酒驾或醉驾“超标电动自行车”,一旦被认定为车辆属于“机动车”,则需要承担与酒驾或醉驾机动车一样的法律责任。

  2013年,上海就有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醉驾获刑的案例。当时,金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黎某酒后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,不慎撞上前方一辆轿车,黎某血液酒精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。

  检察官随即将其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送至相关部门鉴定,结果显示,该车的相关标准已超过非机动车标准,达到机动车标准。据此,检察机关以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最终,法院判处其拘役2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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